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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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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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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医保函〔20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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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集采”)顺利落地实施,根据《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SD-YPDL2023-1)》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3年12月25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见附件)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集采中选结果。

二、落实约定用量

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协议期为: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强化供应监测督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强化中选企业供应配送情况监测,对不能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不按协议落实供货责任、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采取取消中选资格、限制参加后续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纳入失信评价等措施。

(二)密切监测采购执行。各地医保部门要依托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强化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集采全流程管理相应措施。

(三)及时结算药款。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将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强化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省际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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