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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企业参保职工2023年度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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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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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省直医保参保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15号)、《关于调整完善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3号)等文件要求,现需各相关省直医保参保企业提供2023年度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15号)、《关于调整完善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3号)规定:参保职工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含门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独设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支付6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20万元。

二、人员范围

经省直医保结算系统提取数据,已初步梳理出部分2023年度个人负担金额较多的人群(附件1,该附件将点对点单独发送)。其中,未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需由用人单位配合完成2023年度大病保险报销事宜。

三、报送材料

请相关用人单位尽快核实附件1所列职工2023年度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情况,于2024年8月16日前填写《XX单位职工2023年度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情况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excel表电子版反馈我中心。可通过电子邮箱 (******)报送(来件请注明XX单位商业补充医保报销情况),也可现场送至我中心政务大厅C23号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市场政务服务大厅)。

联 系 人:孙俊妹

联系电话:0531-******


附件:1.《2023年度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2万元人员名单》(该附件将点对点单独发送)

2.《XX单位职工2023年度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情况表》.xlsx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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