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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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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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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医保函〔2024〕34号

******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实行自愿申报。符合《通知******服务中心,下同)提出定点申请。经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不全的,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一次告知评估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综合审核结果。对通过综合审核的评估机构名单,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二、定点评估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定点评估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评估机构在公示期间和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前有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并同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和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当地定点评估机构数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的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各市做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结合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等情况,综合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在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定点评估机构退出规则,并明确评估服务协议中止、解除等措施的使用情形、具体处理程序要求等,作出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时,要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附件: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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