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函〔2023〕68号
******服务中心,各医药机构和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要求,自2023年11月10日0时,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交易功能上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2023年11月10日0时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开展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交易业务。为保障平台切换期间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网上交易正常进行,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交易功能并行至12月31日,其中下单功能于11月30日24时关停,其它功能于12月31日24时全部关停。平台并行期间,应优先在招采子系统下单采购,不得在新老平台重复下单。
医药机构应参照《医药机构招采子系统应用工作检查单》(附件)完成招采子系统应用前检查工作。11月8日-10日,各市医保部门可确定辖区内1家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首批上线试运行单位,11月10日0时起,组织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启用招采子系统。
二、挂网产品范围说明
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国家医保编码范围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挂网产品应同时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注册备案凭证)和医保编码。未纳入国家医保编码范围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挂网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注册备案凭证)。
各相关企业应加快挂网产品对码工作,确保于11月30日24时前完成对码,届时应对码未对码产品将暂停交易。
三、其他事宜
对于在使用招采子系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医药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为保障医药机构在平台切换期间的临床使用需求,相关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应用前可适量备货,紧急情况可线下采购,但应在招采子系统中按规定进行备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