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集团易坝砂石堆场30万吨细砂转让(2024年第六批) | |||||||||||||||||
项目编码 | DSCQ20243B5F****** | 转让底价 | 72.9元/吨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单价(税率为3%)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14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23 |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信息 | 1. 本次转让标的为堆放于沙湾区轸溪镇刘沟村五组易坝砂石堆场的30万吨细砂,标的品质以现场移交的实物为准,标的数量移交至30万吨即告交易完成。 2. 特别提示:按照沙湾区交通局《S309线沙湾区轸溪镇(轸溪村至刘沟村)段大修工程交通管制的通告》要求,S309线沙湾区轸溪镇段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1月20日实行全封闭施工。请意向受让方提前注意转运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价,则视为知晓并认可上述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全部责任等概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 履约保证金:成交单价*受让数量*3%。 4. 本次标的挂牌起价为含税单价72.9元/吨(税率为3%),加价幅度为0.2元/次。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转运数量,据实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5.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6. 转让方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 | |||||||||||||||||
二、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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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2.9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场外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到转让方办公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宝莲路1998号)根据成交情况签订样稿所示《细砂转让合同》。 三、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受让标的数量计算,遵循先款后货的原则,受让方应于《细砂转让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50%成交价款,剩余50%成交价款不得晚于转运期限的过半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成交价款。如受让方未按约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收回未转运砂石另行处置,且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成交后,标的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验标的品质、数量等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如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与标的现状有出入的,成交后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细砂只有部分为本次交易所处置标的,具体以堆场内现场转运并过磅计量称重为准。届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指派专人每日对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签字确认,转运至30万吨时即告交易结束。 五、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运期为《细砂转让合同》签订后180日(按每月5万吨折算)。如遇本次转让时不可预见的道路整治、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不可归责于受让方原因造成受让方无法按约完成转运的,受让方须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延长转运时间。 五、标的砂石的现场装卸、转运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在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后3日内到标的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转运工作交底,交底后即可组织转运。转运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堆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调度安排。如在转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场地、道路或其他财产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六、砂石过磅后的所有权归属买受人,受让方应自行寻找堆放场地,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受让方应按期完成受让砂石的全部转运工作,如逾期的,未过磅转运部分砂石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应向堆场管理方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在30日内的按1000元/日,逾期超过30日时,超过部分按3000元/日计算),如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应交的场地占用费;如逾期超过90日的,转让方还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收回剩余标的另行处置,届时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 八、受让方应自觉按运输、环保、水务、安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运工作所涉及的全部备案或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完全文明环保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全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若因政策原因,导致《细砂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一、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细砂转让合同》(样本)。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 | 110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23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 ||||||||||||||||
******银行 | ******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合交所乐山分所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细砂转让合同》;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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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五、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注具体内容详见拍卖网址:******/#/projectDetail/413a0a6a270d4995be68a5beb4a1855d.html